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軍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軍聲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濬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濬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濬隆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以100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637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2年8月1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