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告 葉維棠 被告 黃祥哲
林宥里 上列被告2人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