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培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培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培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9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7年,嗣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3439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473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民國93年11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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