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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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國亦(原名戴國祥)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國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戴國亦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391號聲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1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志雄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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