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簡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墊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五六三號
原告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領國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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