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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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0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丁○○甲○○右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七二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其中壹小包淨重陸點捌陸公克、包裝重零點伍叁公克、純質淨重肆點玖玖公克,另壹小包淨重肆點伍玖公克、包裝重零點伍捌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叁小包(驗後合計餘重玖點壹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七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予不起訴處分。惟該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七點三公克,另一包海洛因四點七公克,以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十三點二公克(經鑑驗後剩餘九點一七公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物中之疑似海洛因白粉,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分別記載:海洛因七點三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七號偵查卷第六十頁)、海洛因四點七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一六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上開偵卷第一四五號),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惟分別淨重六點八六公克(包裝重零點五三公克,純質淨重四點九九公克)、四點五九公克(包裝重零點五八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0)陸(一)字第九0一三五一0八號、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三四一號鑑定通知書二紙(分別見上開偵卷第六三頁、第一四七頁)附卷足憑。另扣案之安非他命,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十三點二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0五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上開偵卷第六一頁),然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後,其鑑驗結果為:經拆封檢視內有三包,分別予以編號A—1~A—3。編號A—1:毛重六‧二二公克,淨重五‧九二公克,取○‧○五公克鑑驗,餘五‧八七公克。編號A—2:毛重五‧二六公克,淨重二‧六三公克,取○‧○五公克鑑驗,餘二‧五八公克。編號A—3:毛重一‧四一公克,淨重○‧七五公克,取○‧○三公克鑑驗,餘○‧七二公克。編號A—1~A—3均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此有該局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刑鑑字第0九一00八四二九四號鑑驗通知書在卷為憑。據此,上揭扣押物既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