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四六號),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適用通常審理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之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二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分別於本院調查中當庭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