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5號原告 何玉鳳
許朝坤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 律師被告 藍墩仁 訴訟代理人 林佳樺
藍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是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