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劉振財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振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劉振財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並限制住居。茲因該受刑人已合法通知且拘提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0萬元,由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並限制住居;嗣受刑人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03、11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12、918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595、4611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09年10月8日確定。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受刑人執行,受刑人具狀表示現均居住於花蓮縣戶籍地、原居所地已退租,而請求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執行。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合法傳喚受刑人後,受刑人仍未於指定時間到案執行,再由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受刑人聲請書、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對受刑人送達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在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皆無因另案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又受刑人、現所在之戶籍住所仍同前址並無變動之情事,亦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顧嘉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