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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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66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1年6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1年9月27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各1件為證(以上均為影本)。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金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4年度拍字第66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段界調整前││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地號│├──┼───┼────┼───┼──┼─┼──┼──┼────┼───┼─────┤│001│臺南市○○區○○○段│406│雜│0│01│29│2分之1│上鯤鯓段10││││││││││││47地號│└──┴───┴────┴───┴──┴─┴──┴──┴────┴───┴─────┘┌────────────────────────────────────────────┐│附表(建物)︰94年度拍字第66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建│││├─┬─┬─┬─┬─┬─┬─┤權利│││││││主要建築│1│2│3│4│騎│地│合││││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備考││││││材料及││││││下││││││號│││││││││││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層│計│││├──┼─┼──────┼────┼────┼─┼─┼─┼─┼─┼─┼─┼──┼─────┤│001│42│臺南市南區健│臺南市南│4層樓房│68│88│88│88│19│85│43│2分│段界調整前│││0│康路2段16○號○區○○段│鋼筋混凝│.5│.0│.0│.0│.5│.4│7.│之1│上鯤鯓段18│││││406地號│土造│3│7│7│7│4││68││51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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