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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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重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訴字第82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壬○○選任辯護人林達傑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庚○○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擴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己○○
辛○○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沈志成 律師
張錦春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
乙○○甲○○癸○○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楊擴舉律師被告丁○○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高玉舜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