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1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限制出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75號原告甲○○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代表人乙○○○○○○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限制出境事件,原告不服法務部99年8月24日法訴字第0990004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機關公務所所在地,係設於高雄市○○區○○○路○○
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帥嘉寶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