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46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聰 等人之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均含全體共有人)。
二、補正全體被告陳世聰、 陳志旺 、 陳黃粉 、 陳政豪 、 陳阿香 、
陳秀玉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
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