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桃小字第980號
原 告 吳建新
被 告 吳建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壹拾元,及其中捌萬貳仟
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壹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