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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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九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玖公克)壹包為違禁物,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0九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禁物,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慧英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