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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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九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MDMA藥丸拾顆(淨重二.七九公克)、第三級毒品K他命陸罐(淨重
四.七九公克),均沒收銷燬之。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查獲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台中市警察局移送經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藥丸拾顆(淨重二.七九公克)、第三級毒品K他命陸罐(淨重四.七九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而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零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區○○○路與文心南六路口處,為警查獲其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藥丸拾顆(淨重二.七九公克)、第三級毒品K他命陸罐(淨重四.七九公克)。嗣因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臺灣台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聲請人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六三號處分不起訴,爰聲請依上開法條諭知沒收銷燬之。按MDMA、K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分屬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而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