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六九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印尼地址。
二、兩造之結婚證書及譯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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