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聲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亞泰建設有限公司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亞泰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亞泰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八號之訴訟案件繫屬中,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函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查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八號 宋明吉 與亞泰建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尚於最高法院審理中,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