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
丁○○相對人咸成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周靜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合計│肆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