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聲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 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訴訟代理人 張文智
相 對 人 甲○○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玖佰肆拾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八十六年度嘉簡字第九五八
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被告三人即本件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