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聲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 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訴訟代理人  張文智
  相 對 人 甲○○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玖佰肆拾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八十六年度嘉簡字第九五八
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被告三人即本件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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