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小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三一六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㻙璘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蔡蕙娟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息總額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訴訟標的
消費款返還請求權(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所申請卡號0000000
000000000號信用卡,至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止之消費欠款等)。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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