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秩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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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五四八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中分二
社維字第五一七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二十二時四十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號十樓一一六室。
(三)行為:與男客 陳南凱 相姦淫,代價新臺幣三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與證人陳南凱於警訊時之證述。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並製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檢查紀錄表在卷
可憑。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