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八四號
原告台灣台南監獄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律師
郝鳳岐 律師被告乙○○
甲○○○右一人 姜朝棟 訴訟代理人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期日前提出系爭二筆土地自民國七十六年度起至九十二年度之地價證明書(包括申報地價與公告地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逸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