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告 廖埔生

上列原告廖埔生與被告 廖贊生廖次生 等2人間請求塗銷遺產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

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廖贊生應將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見本院卷第13頁,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移轉登記塗銷,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而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92,687元(計算式:7,849,387+343,300=8,192,687,見本院卷第65頁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即為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裁判費82,1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8,126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4,0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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