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97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詩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詩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詩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附表所示之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而附表編號2至11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附表編號1確定日期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且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踰越前揭法律所定內部及外部界限,是本件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2至3、8至9、10至11曾定應執行刑所示罪刑加計編號1、4至7所示罪刑之總和(6月+7月+6月+6月+6月+6月+7月+8月=52月=4年4月)。又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於裁定前予受刑人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有本院送達「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之回證1份在卷可參。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侵害之法益種類相同,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且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法敵對意識並非強烈,考量各罪之行為時間,附表編號1至3、7至9、10至11之犯罪時間分別在112年4月、9月及11月間,而編號4至5則係相距不到1月,犯罪時間密集,如逕為加總宣告刑之刑度,有違罪責原則,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改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係因被告違反本罪實係基於「病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復參酌各罪之犯罪情節、態樣、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30日
112年4月18日
112年4月1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51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322、318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322、318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865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717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71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0日
112年8月31日
113年8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865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717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7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6日
113年2月17日
113年2月17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1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3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31號
編號2~3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0日
112年.6月18日
112年10月20日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99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21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20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073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381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0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1月30日
113年1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073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381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24日
113年5月22日
113年3月19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57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02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768號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3日
112年9月21日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12年9月25日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908、113年度偵字第212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845、508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845、508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46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883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883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0日
113年2月15日
113年2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46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883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8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18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7月17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41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873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873號
編號8~9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
10
11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5日
112年11月1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940、607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940、60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45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45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8日
113年9月28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168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168號
編號10~11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