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

原告 楊兆豐

楊秀萍

上列原告楊兆豐、楊秀萍與被告 楊俊哲楊俊祥 間分割遺產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提出下列證據:

被繼承人 林月雲 所遺之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地號土地,業已辦妥繼承登記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已函請原告等提出前開資料,然原告等迄今未提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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