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號

原告 曾湖根

被告 邱睿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睿澤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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