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51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5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515號原告總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芝荃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中關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台財訴字第094003120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5年1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林秋華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鼎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