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18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壹萬肆仟玖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劉傑民法官曾鴻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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