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5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
江燕鴻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其犯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所列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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