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資格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297號上訴人辰○○○
號壬○○天○○宇○○○地○○癸○○巳○○○甲○○子○○酉○○○辛○○未○○(即 劉月盆 )己○○丑○○申○○○黃○○亥○○寅○○玄○○丁○○ 許尤綉鳳 丙○○卯○○宙○○戊○○乙○○庚○○戌○○午○○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 律師
林坤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松棟 等間因確認資格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六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二萬七千六百三十六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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