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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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重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訴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熊梓檳 律師
林堡欽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
江慧鈴 律師 曾慶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 律師
姜萍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2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2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劉連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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