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10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秋萍
被 告 游迦勒
温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游迦勒住所位於新北市新店區,被告温馨籍設新
北市○○區○○路2段128號4樓(此為戶政事務所)、遷址
前住所地亦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遷徙
紀錄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