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丁○○、乙○○、丙○○、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9,
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珈綺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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