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簡字第984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伍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