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66號原告乙○○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