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8號上訴人甲○兼上法定代理人乙○○
丁○○上列上訴人與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2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即上訴人敗訴部分)為新臺幣419,67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