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基簡字第130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