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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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3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被告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在案;茲因被告於執行中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有期徒刑七月、七月、七月、三月、三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嗣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23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又受刑人並無在監在押,乃於執行中經傳喚、拘提而不獲等事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不獲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是自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無疑。從而,首揭聲請,核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一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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