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6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義務辯護人戴銀生律師被告乙○○義務辯護人 謝世瑩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2人因運輸第四級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尚有共犯未到案,恐有勾串共犯之虞,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8月1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7年1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陳姵君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