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海寧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書記官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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