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葉佳勳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義德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
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