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小字第13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蘇新香
上列當事人102年度花小字第13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7月1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張任萱
    通 譯 盧易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叁佰貳拾捌元,及其中
肆萬伍仟 陸佰捌拾陸元,應自民國(下同)97年7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張任萱
法官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法院書記官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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