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393號
原 告 鍾緯宸
被 告 薛松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8月13日上
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