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187號
原 告 盧宏沂 即釧鑫機械五金行
被 告 欣益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詩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益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陸
仟零伍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