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簡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187號
原   告  盧宏沂釧鑫機械五金行
被   告 欣益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詩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益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陸
仟零伍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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