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6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蘇建銘 被告 華熊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代靜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