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三六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桂梅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桂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玖月 。
理由受刑人張桂梅因犯轉讓禁藥及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