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四一二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克成 律師
陳繼民 律師右當事人與榮品建設有限公司間因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肆佰陸拾壹萬玖仟貳佰陸拾貳點捌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三審裁判費金額七萬六千二百二十一元,除已繳 陸萬 肆仟壹佰捌拾壹元外,其餘壹萬貳仟零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王仁貴法官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