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八一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 鍾添錦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戊○○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庚○○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己○○被上訴人丁○○右當事人間因地上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六法庭再開準備程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二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命當事人本人甲○○、丙○○、丁○○等親自到場,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提出地上房屋稅籍資料及使用情形等證明取得地上權之依據及內容,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陳繼先~B3法官吳惠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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