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四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榮品建設有限公司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之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美華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朝和 律師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王仁貴法官陳玉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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